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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节能环保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8-01-31
立足于京津冀生态功能区建设,市地税局将支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列入年度绩效考核长效指标。去年,全市地税系统落实促进节能环保及相关税收优惠140户次,减免税额153.33万元;落实企业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减免151户次,减免税额466.16万元。
 
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规定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五、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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